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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振蓼(略)事务所(略)。

固始县人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洪克礼等人在固始县X乡X村茶厂的宿舍内打麻将,张某甲嫌洪克礼多说话,与洪克礼发生口角,张某甲将洪克礼推倒,致洪克礼头部撞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洪克礼系颅脑损伤致神经系统衰竭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某乙的辩护意见是:1、事发后张某甲委托他人报案,并一直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2、张某甲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家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之妻王大英及被害人洪克礼等人在固始县X乡X村茶厂的宿舍内打麻将时,被告人张某甲在旁边观看,洪克礼嫌张某甲多说话,二人发生口角,张某甲将洪克礼推倒,致洪克礼头部撞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洪克礼系颅脑损伤致神经系统衰竭而死亡。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甲家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家人表示对张某甲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徐××、王××、谢××、余××、陈××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武庙集乡X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的表现证明及帮教承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辩护人张某乙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委托他人报案,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继武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汪耀洲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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