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XX,男。
被执行人王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受理岳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XX的工资,冻结的账户余额不足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王XX的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王XX、张XX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