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黎XX,男,系魏XX之姐夫。
被执行人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城固县X村X组。
负责人肖XX,该组组长。
本院2011年11月28日受理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黎XX依据(2011)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由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人魏x.62元;(2)由第四村X组赔偿61869.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XX于2012年4月5日死亡,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在2012年4月7日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魏XX之妻段XX支付赔偿款26515.62元,该款已由段XX具条领取。由第四村X组履行的赔偿款还在执行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确定城固县X村民委员会赔偿给付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