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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延川县X村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5年和2006年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上做砖瓦工和粉刷工,被告先后拖欠原告工资1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0年2月9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后原告又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黄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冯某工资11000元。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曹江平

人民陪审员柳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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