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周某因与上诉人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湖南省凤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乡直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某因与上诉人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上诉人周某与上诉人龙某经协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将其已经开业经营的凤凰县X村X路客栈承包给龙某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金额为每年80000元,押金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龙某按照约定向周某支付承包金押金60000元及一年承包金80000元,周某将客栈交付给龙某经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龙某以客栈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无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导致其无法取得经营该客栈的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于同年9月3日向周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其与周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要求周某返还其承包经营客栈的租金和押金共计14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作出(2010)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龙某诉讼请求。龙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龙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已于2010年9月3日解除;三、被上诉人周某返还上诉人龙某承包押金60000元及租金40000万元,共计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该判决书已于2011年1月11日送达周某。此后,周某于2011年1月16日通过邮寄向龙某送达《善后通知书》,要求龙某做好善后工作,以便交接客栈。原审法院同年2月23日受理了龙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龙某与周某于同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月6日完成客栈交接。2011年6月21日,周某以龙某尚未支付合同解除后至客栈移交前(2010年9月3日至2011年4月5日)的租金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一次性向龙某支付因(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欠龙某的执行款伍万叁仟壹佰(53100.00)元整,龙某自愿放弃执行款的所有利息,周某自愿放弃向龙某主张2010年9月3日至2011年4月6日期间房屋闲置所造成的损失;

二、上诉人龙某收到所有执行款后,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双方当事人不能再因本案发生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一审反诉费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共计1695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847.5元,上诉人龙某承担847.5元。

四、本协议经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某玲

代理审判员龙某松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