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川县X村民,住(略)。
被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文化稽查大队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薛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于2010年9月26日、2011年1月26日三次向原告杨某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薛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涛
审判员张桂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