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该局法规处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局法规处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陕x车主),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5月12日擅自将其所有的陕x机动车停放在本市X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波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