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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郧西县人,住(略)。

被告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恋爱,即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陶某鄢,2010年1月12日双方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陶某鄢由我抚养。

被告陶某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陶某鄢(女,X年X月X日生)由被告陶某抚养,被告陶某不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娇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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