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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村民,住(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村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5月31日在甘泉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X年X月X日生育次女、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因家中琐事与原告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其中有位于(略)的四间平房、位于甘泉县X村委会中咀自然村的四孔窑洞、三轮摩托车一辆、双人床二副、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洗某、衣柜、梳妆台、沙发、茶几各一个、位于甘泉县X区南关市场的摊位、每年的粮食直补款;共同债务11500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子均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家庭共同财产位于(略)的四间平房,其中上两间归原告所有,下两间及院落归被告所有,但被告要确保原告的人行通道;位于甘泉县X村委会中咀自然村的四孔窑洞归被告所有;三轮摩托车一辆、双人床一副归被告所有;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洗某、衣柜、梳妆台、沙发、茶几各一个归原告所有;位于甘泉县X区南关市场的摊位归原告使用;每年的粮食直补款归被告。各自衣物、被褥归各自所有。

四、共同债务115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柳菲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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