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兵,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吉首市沙子坳体育馆对面楼上X室。
委托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以及原审第三人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0)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0)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上诉人李某预交的17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余霞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