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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安某、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西安某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某XX。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XX,总某。

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某,X,X年X月X日生,汉族,XX总某,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赵英年,X,XX法律顾问,住(略)。

被执行人安某,X,X年X月X日生,汉族,XX总某,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

法定代理人XX,总某。

被执行人李某,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执行人安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

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某,男,XX职员,住西安某XX。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安某、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西安某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登公司称,2012年2月21日本院向案外人中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好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债权,经查证,案外人中登公司与被执行人好运公司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本院停止扣划中登公司的(略)元存款。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安某、好运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好运公司在中登公司的债权516万元进行保全,并以全额财产提供担保。2010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好运公司在中登公司的债权516万元进行冻结。2010年9月20日本院向中登公司发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告好运公司在中登公司的债权516万元进行冻结。2011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安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431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安某、李某、好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并于上述款项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安某、好运公司、李某对该民事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7日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某、好运公司、李某发出(2012)未法执通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某、好运公司、李某未履行。2012年2月21日本院向中登公司发出(2012)未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冻结的好运公司债权(略)元扣划至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案外人中登公司遂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案外人中登公司向本院提交三项证据:一、甲方好运公司、乙方王某、担保方中登公司于2009年9月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二、借款人好运公司、出借人王某、担保人中登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共同作出的关于2009年9月3日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情况说明;三、2009年4月15日至12月22日中登公司向好运公司付款的15张凭证。

本院认为,2010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安某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516万元进行冻结。2010年9月21日已向案外人中登公司送达该裁定,其公司总某办蔡丽娜签收,故(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且中登公司亦未向本院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案外人中登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09年9月3日甲方好运公司、乙方王某、担保方中登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2011年4月20日借款人好运公司、出借人王某、担保人中登公司共同作出的关于2009年9月3日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情况说明,均经(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与(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债权债务非同一法律关系。案外人中登公司提交的自2009年4月15日至12月22日其向好运公司付款的15张凭证,无法证明2010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时其与好运公司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向中登公司发出(2012)未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案外人中登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某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成

审判员叶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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