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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陆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陈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经熟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13日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叫陈某,婚后男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与我争吵,甚至动手打我,而且不履行家庭责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符合事实,我们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熟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13日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双方无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熟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原告朱某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本院对原告朱某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期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志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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