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邓沁,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2月23日以原、被告已经在祁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李全中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