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蒿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至通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至通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至通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19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