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佳,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苗族,吉首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胡某诉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并承诺拿工资按月分期偿还,承担利息。当时约定将工资本交给原告用工资低扣还款。但当月被告就将工资本挂失,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没有结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石某从2012年3月起,每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胡某1000元,至借款3万元还清为止。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解除对被告工资的冻结,如果被告不履行还款协议,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695元,被告石某自愿承担,在偿还清借款本金后及时支付给原告胡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志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