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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杜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银行存款6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刘瑜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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