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6日被网上追逃,2011年9月16日被河南某丹阳市X巷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9月22日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以被告人闵某犯交通肇事罪致其二人受伤为由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人闵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医疗费、误某、伤残补偿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
二、被告人闵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医疗费、误某、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对被告人闵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今后不再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对被告人闵某提起诉讼。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
代理审判员商文博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二0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