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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矗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路局电务段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陕西矗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矗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6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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