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被告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村民,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2年7月10日在甘泉县X乡人民政府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长女景某岚,于X年X月X日生次女景某妤。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长期外出,不顾及家庭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婚姻关系。
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因常年在外打工,家庭共同财产为一些生活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依法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景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景某岚(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次女景某妤(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用。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三、家庭生活用品归原告郭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景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泉意
审判员曹生春
人民陪审员刘海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