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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现住(略)。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05年8月份,被告李某乙将自己所有的陕x号原油罐车转让给原告李某甲,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2005年1月份至7月底的收支账务归被告李某乙,2005年8月份至12月份的收支账务归原告李某甲。2005年年底,由于陕x号原油罐车挂靠于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原油运输,因此2005年全年的收支账务就由原车辆所有人李某乙与甘泉关家沟汽车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算结账。之后,被告李某乙和原告李某甲对陕x号原油罐车的营运收入及支出进行了核算,付给原告李某甲8400元。2006年年底,原告李某甲在该公司对账时,发现2005年8月份至12月份的公司账务与被告李某乙当年给其结算的账务不符。经核对有4085.53元无据可查,故诉至本院要求给付4085.3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乙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某甲20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乙峰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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