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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道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中心负责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冷水滩人,住湖南省永州市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称:道县凤仙岭、龙潭电站渠道修复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凤仙岭电站工程修付款169456元,龙潭电站工程修付款36008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不守信用,拖欠工程修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修付款合计20646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给付原告何某承包抢修凤仙岭电站渠道修付款169456元,龙潭电站渠道修付款36008元,合计206464元。限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某江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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