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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X、X某诉X某、X某X某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原告X某,女,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X某X某妻。委托代理人穆晓洁,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X某(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某X,女,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X某之妻。

案由: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原告X某X、X某诉被告X某(X某X)、X某X某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关系。被告收到诉状副本后表示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审理查明:二原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与二被告建立遗赠扶养关系,并于2007年X某X某日将双方约定的“X某X某养X某为义子的协议书”经武功县司法局公证处作了公证。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某X、X某与被告X某(X某X)、X某X某愿解除“X某X某养X某为义子的协议书”;

二、原告X某X、X某返还被告X某(X某X)、X某x元;

三、被告X某(X某X)、X某X某老家带来及到原告家后购置的东西被子9条、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缝纫机1台、木箱1个、炉子1个、电饭煲1个、电磁炉1台、木材方板4页及其它木板10页归二被告所有,其它家庭财产归二原告X某X、X某所有;

四、其它以后互不追究。

案件诉讼费25元由二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朱X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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