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张继超
人民陪审员石逢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