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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张继超

人民陪审员石逢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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