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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艳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在(略)自己家中进行“地下私彩”写单活动,通过接受电话投注或者委找其家住长沙县X镇的弟弟范某接码单,母亲饶某某兑付码钱,收受金井镇村民梁某红、汤某甲等人的投注共计93400元。其中,接受梁某码单32400元,接受汤某乙码单32000元,接受陈某码单9000元,接受王某某码单20000元。被告人范某将码单报给上线“牛鼎”(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将近一万元。

2011年11月17日16时许,在长沙县X组被告人范某娘家,范某因兑付码钱的事与“下线”发生争吵,长沙县公安局金井派出所接到报警,将被告人范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被告人范某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汤某乙等人的证言、训诫书(4份)、扣押物品清单、记录了接受报单情况的算术纸一张,缴款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范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非法收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智华

人民陪审员杨新其

人民陪审员罗金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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