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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略)X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谢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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