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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份期间,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7,400元,并于2008年10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12月31日还清该款,但至期被告未兑现。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归还原告何某某借款人民币237,400元,于2011年6月30前归还人民币118,700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1前还清;如被告孙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某期借款,则原告何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孙某应支付原告何某某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7,4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5.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被告孙某应于2011年6月30前将该款给付原告何某某)。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何某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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