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贺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2月间,被告因自身资金周某困难找到协商一致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贷款条据一支上载借款时间及具体借款金额,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反之总以种种理由推诿、绝无偿还之意。现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并承担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某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无异。
经审理查明:被告贺某于2011年2月26日欠到原告白某欠款30000元,并写下欠据一支,约定同年4月底还请。被告在欠款期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贺某偿还原告白某借款30000元,于2012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贺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