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赵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诉称,2009年8月15日,被告赵某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并立有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调解,同意偿还。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9年8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邓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立有借据一支。之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赵某于2012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邓某欠款150000元。
二、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