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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挪用公款、偷税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因挪用公款、偷税一案,不服本院(1998)衡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你与祁东县X村合作基金联合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公款”是指国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某、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要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某的原则吸收股金,其股金应以集体资金为主。可见,基金会的资金应为公款,你申诉称基金会的资金不是公款的申诉理由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祁东县X村合作基金联合会被祁东县民政局于1993年11月25日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你系法人代表并兼任祁东县经营管理局局长。你当时应属国家工作人员。你以你弟王加强、王晓峰和你姨妹夫曾凡明为借款人,自己审批,在你管理的基金会所属的三个营业室“借款40万元”,虽办理了借款手续,但“借款人”王加强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不知基金会借款一事,后应你的要求补签了名字。王晓锋、曾凡明从未到基金会办过任何借款手续。借款手续及支取借款均为你一人办理的。你正是利用了担任基金联合会理事长这一职务的便利,才能以他人的名义从你管理的基金会中借款40万元。你申诉称是为上述三人代理借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你将上述40万元的借款投入股市由何某帮助炒股牟利。综上,你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你申诉称是合法的借贷行为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案发后归还了借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原审在量刑上已给予了适当的考虑。你申诉称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申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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