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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取保候审。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侯某醉酒后驾驶陕x号红色“奥拓”小轿车,行驶至神木镇X街X路口附近时,被神木县巡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侯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5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陈述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认罪较好,又能交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被告人侯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吴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温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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