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X组。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呼和浩特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高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1)高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王某、高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已按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某利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