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吴鑫,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陈主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赵某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曾某于1990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赵某章。2009年起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缝,曾某提出离婚,赵某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桃花仑办事处铁铺岭居委X栋X号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益房权证赫字第(略)号),益阳市资阳橡胶五交化经营店一个,湘x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赵某与曾某同意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桃花仑办事处铁铺岭居委X栋X号房屋(房产权证号:益房权证赫字第(略)号)归曾某所有。共同财产湘x北京现代小车一辆归赵某所有。益阳市资阳橡胶五交化经营店归赵某所有。赵某存在曾某处两辆车的相关证照手续、毕某、书籍等个人物品由曾某负责交付;
三、由赵某分两次支付曾某108000元,第一次支付50000元,第二次支付58000元,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和2012年8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不付则曾某可按180000元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婚生儿子赵某章大学期间的一切费用,凭实际支出凭据由曾某与赵某各担50%;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曾某负担800元,赵某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王颖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羚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