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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与刘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西塘寨村X村。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刘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央区人民法院以(2012)未执字第X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于201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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