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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青X诉被告张建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青X,女,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建X,男,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12月27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青X与被告张建X离婚。

二、、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郭青X自愿负担。

四、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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