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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婚前同居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2005年6月28日原、被告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前所生儿子李X随被告李某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被告李某某不要求原告邓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邓某某对小孩李X享有探望权。

四、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邓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五、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邓某某自愿负担。

七、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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