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29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托人办理过户手续,企图使该车合法化,经鉴定该车价值52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人郭xx、马XX、何xx、刘XX、韩xx、陈XX、梁xx、朱XX的证言,二手车交易发票,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吕某某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吕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