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轶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0年7月8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陈某,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床某、柜子一个,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陈某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告陈某不要求被告郭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郭某对小孩陈某享有探望权。
四、由原告陈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郭某人民币12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床某、柜子一个归原告陈某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七、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海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