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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财产返还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194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系原告黄某之子(大儿子)。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系原告黄某之子(小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财产返还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为889.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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