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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河山庄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瑞雪春堂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瑞雪春堂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逯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欣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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