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河山庄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瑞雪春堂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瑞雪春堂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瑞雪春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逯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