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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X区时代广场。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X区霞湾鸡头塘。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略)。。系被告许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X区霞湾鸡头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均系株洲市X区南大门小商品经营户。2011年12月20日,被告许某以用于南大门灯饰生意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约定半年后归还,每月利息2%。如逾期不归还,出借人陈某可向借款人许某经常居住地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诉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许某与被告谭某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债务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两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谭某向原告偿还所借人民币3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谭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谭某欠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20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每月按2%计算)。还款时间及办法:被告许某、谭某在2012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被告许某、谭某在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在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偿还。

二、在两被告未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前,原告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两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须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原告陈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2270元,共计544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锋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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