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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罗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于2010年6月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某在上海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在上海保安押运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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