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曾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