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X组。
委托代理人郭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X区。
被告北票市xx制造厂,住所地北票市X村。
负责人丁xx,厂长。
被告丁xx,男,46岁,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X村。
委托代理人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xx街xx号楼x单元。
被告张xx,男,40岁,朝阳xx铸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朝阳市xx县。
被告董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X区x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X区。
原告刘xx与被告北票市xx制造厂、丁xx、张xx、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2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78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郭振萍
人民陪审员边有志
人民陪审员马云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霍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