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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司法文书发文稿

案号及文书种类(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承办单位黄沙庭某办人杨元军校对人黄日强

印制地点本院份数10份印制时间2012.6.25

审判员

意见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负担。

承办人署名

庭某审核意见

主管院长审核意见

院长审核意见

注: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庭某、主管院长、院长根据本院《司法文书签发审核规定》的要求履行签发、审核司法文书职责。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

被告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6月20日以其愿意与被告廖某庭某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其愿意与被告廖某庭某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日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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