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2011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李某驾驶车号为湘x的大巴车从郴州市X乡,在路过宜章县X镇X路县林业局门口时,因搭乘乘客而与原告罗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殴打。殴打中,被告李某将原告罗某打伤,造成原告罗某轻微伤。2011年11月2日,原告国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603.1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于2011年12月12日前向原告罗某支付1000元;
二、原告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魏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