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被告莫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元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某发、人民陪审员李孟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肖枫担任记录。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相识恋爱,同年7月4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仅一个月,被告以回娘家办事为由外出至今未归。近四年来,原告及家人多方打听均未发现被告踪迹。因被告骗婚,搞得原告人财两空。原、被告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莫某未予答辨。
原告黄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拟证实原告的身份;
2、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情况;
3、询问笔录,拟证实被告自2008年8月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莫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黄某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相识恋爱,同年7月4日自愿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一个月,被告以回娘家办事为由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近四年来,原告及家人多方打听被告下落,均未找到被告。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尔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然而,被告自2008年8月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因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已满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元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发
人民陪审员李孟根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二、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