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谢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常德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C319国道斗姆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同方向行人蔡某某撞伤,被告人谢某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伤已构成重伤。该事故经常德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1年11月29日蔡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另支付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严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湘明技鉴字(2011)第(略)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湘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政司鉴(2011)临字第X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家属领取赔偿款的领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忽视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了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建华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