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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代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文某某(系被告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罗XX与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戴大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安平、人民陪审员徐金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学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天保、被告代XX法定代理人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诉称:原、被告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农历8月7日生一子,取名罗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5月21日罗成不幸溺水死亡。被告于1998年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起诉讼主张,原告罗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罗XX身份证,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代XX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4、康复医院门诊诊断书,欲证明代XX患有精神分裂症;

5、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罗XX的谈话笔录,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6、被告法定代理人文某某的身份证,欲证明文某某的身份情况;

7、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文某某的调查材料,欲证明代XX由文某某监护。

被告代XX辩称:根据被告现状,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同意。原、被告的房屋原告可以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方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对证据的认证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再婚前有一子文某某,现年26岁。原、被告婚后于1995年农历8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成,2011年5月21日罗成不幸溺水死亡。被告于1998年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座落在常德市X组四缝三间二层楼房一栋,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如果离婚,原告自2012年3月起每月给付被告生活帮助费400元,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德市X组四缝三间二层楼房一栋原告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其它部分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儿子文某某表示如果被告离婚愿照顾被告的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婚后因意外丧子,被告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愿意照顾被告生活,原告同意支付生活费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XX与被告代XX离婚;

二、原告罗XX自2012年3月起每月给付被告代XX生活帮助费400元;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座落在常德市X组的四缝三间二层楼房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产权,其余部分归被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大志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徐金凤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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