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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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刑初字第1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陈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已自行和解,被告人陈某乙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19500元,取得了陈某甲谅解。陈某甲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陈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显桃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吴秀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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