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捷威玩具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省居民(台湾身份证号A(略)),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在2003年初以台湾吉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多份毛毯订货合同,但之后却未履约,造成原告重大损失。为此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同年9月30日向原告承诺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美元(略)元。但后被告只支付美元3000元,后再经双方达成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从2004年1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略)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至今仅给付首期人民币(略)元。被告违约造成我方损失,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补偿金(略).5美元和人民币(略)元,折合人民币共(略)元,利息人民币479.88元。合共折合人民币(略).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确认欠原告佛山市南海捷威玩具绒有限公司债务共人民币(略).88元,被告刘某某确认该笔欠款分三期支付:在2004年9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6万元,在2004年10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在2004年11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略).8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93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捷威玩具绒有限公司负担2468元,被告刘某某负担2468元。原告佛山市南海捷威玩具绒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刘某某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刘某某在2004年9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市南海捷威玩具绒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刘某某未如期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捷威玩具绒有限公司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上述全部款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王维
代理审判员张立鹤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汪毅